关于高等教育机构教师专业职称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ຕຳແໜ່ງວິຊາການຄູ ຢູ່ສະຖານການສຶກສາຊັ້ນສູງ

Decree on Professional Titles for Faculty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简介

本法令规定高等教育机构教师专业职称的原则与制度,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职称,明确各级的条件、标准、评选与任命程序,以及简称使用、职称津贴和职称终止等事项

条文

第1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有关高等教育机构教师专业职称的原则与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及相关组织在统一、透明、有质量、有成效地组织实施时的依据,旨在促进高等教育机构教师的发展,使其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并能与地区及国际接轨。

第2条

高等教育机构教师专业职称
高等教育机构教师专业职称,是指在高等教育机构履行教学、传授知识、传授专业能力给学习者并从事科学研究等职责、业绩突出的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的学术职称,包括为表彰荣誉而授予的教师专业职称。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专职教师,是指在高等教育机构履行专职教学职责者,按教学计划讲授某门课程,同时负责培训、担任学生与研究人员的指导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及承担高等教育机构交办的其他职责;
2. 兼职教师,是指自外部受邀、不隶属于相关高等教育机构的某一人员,按教学计划以各种教学形式偶尔或某一阶段前来授课、向学生与研究人员传授知识者;
3. 教学业绩,是指能体现申请教师专业职称者教学能力与质量的实际教学凭证;
4. 学术业绩,是指申请教师专业职称者凭借其知识、能力、技能与经验,通过学习、研究而创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对教育发展与学术进步有益的文件或凭证,如:教学辅助资料、授课讲义辅助资料、书籍教材、学术论文、科研论文;
5. 专门委员会,是指由相关学院院长任命、为在学院层级对申请教师专业职称者的业绩与革命道德品质进行评定的委员会,由分管学术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及群众组织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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