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ເອກະສານ

Archives Law

简介

本法规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组织及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本法明确档案工作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确立档案的公开与保密规则,以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使用。

条文

第ມາດຕາ 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档案文件的创建、管理、使用、跟踪检查的原则、规定和措施,使该项工作的开展系统化、高效、统一和现代化,旨在保护和保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档案文件。

第ມາດຕາ 2条

第2条. 文件
文件是指以多种形式记录于不同载体上的信息,如文字、图像、声音,反映某一事件或现象,在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的活动过程中形成。

第ມາດຕາ 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1. 原始件:指通过书写、打印、刻制或雕刻、绘制、拍摄和录制首次形成的文件;
2. 正本:指作为书写或打印件、内容和结构正确、经出具或颁布文件的组织签署和盖章的原始件,包括内容、结构与原始件一致的雕刻、绘制、拍摄、录制的文件;
3. 原件(副本原件):指内容、结构正确、从正本复印并由出具或颁布文件的组织盖章的文件,包括内容、结构与正本一致的雕刻、绘制、拍摄、录制的文件;
4. 文件卷宗:指与某一问题、工作、事件和现象紧密相关的一份或多份文件;
5. 文件全宗:指在工作开展演进过程中形成的一组文件,如国家历史文件全宗、党的历史文件全宗、国家的历史文件全宗、家族、家庭和个人文件全宗;
6. 国家历史文件全宗:指老挝国家各时代、各时期的全部文件;
7. 党的历史文件全宗:指有关党组织、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群众组织及历史上杰出英雄人物活动的全部文件;
8. 国家的历史文件全宗:指国家各时代、各时期的全部文件,包括各部、各机关的文件全宗以及地方行政机关的文件全宗;
9. 家族、家庭和个人文件全宗:指有关有突出成绩和声誉的家族、家庭和个人活动的全部文件;
10. 档案室:指保存文件和文件卷宗的场所或房间;
11. 档案学:指有关文件的科学;
12. 有保存期限的文件:指在某一时期的工作开展中具有使用价值的文件;
13.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指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国防、安全、外交、科学、技术价值的文件;
14. 组织:指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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