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饲料管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ອາຫານສັດ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of Animal Feed

简介

本法令规定动物饲料的管理、监测、检查原则与措施,涵盖饲料种类与目录、登记、标准与质量安全、经营许可、禁止行为、管理与检查机构职权,以及奖惩措施,旨在保障饲料质量安全、促进老挝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动物饲料的管理、监测、评估和检查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饲料具有质量、达到标准、确保安全并具有营养价值,旨在保护和促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畜牧业,使其扩大发展、实现转型、增强粮食安全保障并形成商品,按绿色可持续方向有力地融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

第2条

动物饲料。动物饲料是指动物可食用的物质,包括加工为成品、半成品或尚未加工的、可用于饲养动物以获得所需产出的物质。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动物,指《畜牧与兽医法》所规定的动物,并涵盖《渔业法》所规定的水生动物;2.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指为评估和控制对食品安全构成危害的关键点而设立的体系;3. 饲料添加剂,指为使饲料产品具有形状、口感、色泽等而添加于饲料中的某种物质。饲料添加剂不包括掺入饲料中用于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性物质;4. 成品饲料,指已在工厂经过完整加工工序、可直接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5. 半成品饲料,指已在工厂经过某种加工工序、但尚不能直接用于饲养动物、须再行加工方可用于饲养动物的饲料原料,如浓缩饲料、预混饲料;6. 未加工饲料,指未经工厂加工但可用于饲养动物的饲用植物或饲料原料,如植物、青草、农业及加工工业的产物或残余物(鲜、干或青贮);7. 假冒饲料,指使用与登记成分不符的其他物质作为成分的饲料,或仿制真品的饲料,或贴有标签或商标欺骗使用者使其误信的饲料;8. 变质饲料,指过期、发霉、腐烂、腐败的饲料,或掺有毒物的饲料,以及盛装于农林部规定的禁用包装容器中的饲料;9. 经营者,指依法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企业登记证或投资许可证及营业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10. 获许可人,指依本法令合法取得饲料管理机构许可从事饲料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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