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传输线路系统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ລະບົບສາຍສົ່ງໂທລະ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Decree on Telecommunications Transmission Line System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有关电信传输线路系统的管理、发展与使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系统种类、使用、连接、管理、提供者与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禁止事项及管理监察。该法令取代第37/政号、2011年2月14日《关于电信传输线路系统及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中心管理与发展的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电信传输线路系统的管理、发展与使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服务于公共部门工作、国防安全工作及社会,旨在高效、有效地使用电信基础设施,为电信和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便利条件,能够与区域和国际互联互通,共同贡献于国家的保卫与发展。
第2条
电信传输线路系统。电信传输线路系统(Telecommunication Transmission System),是电信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发送机、接收机及有线或无线、或两者结合的传输线路,用于将声音及电子信息信号从一点发送、接收到另一点。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一、电信,是指以有线系统、光系统、频率波系统、电磁系统、其他某一系统或多个系统结合,发送和接收信息、声音、图像、数字、文字及某种符号的联络通信;二、电信基础设施,是指楼房、建筑物连同设备及信号传输线路,用以支撑电信网络服务,如地下穿线管、立杆、信号收发杆、空中线路、光纤线、铜线、合金线、变压器;三、互联网,是指通过电信网络将全球计算机网络系统相互连接,以发送、接收和交换信息;四、有线电信传输线路系统,是指通过有线传输设备发送、接收信息的通信,如铜线、合金线、光纤(包括空中和地下)、电视线(Cable TV)、电话线及互联网线(ADSL、FTTH);五、无线电信传输线路系统,是指通过无线传输设备、利用无线电通信频率波发送、接收信息的通信,如移动电话系统通信、微波系统通信、卫星通信;六、电信传输线路系统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供电信服务者;七、电信传输线路系统使用者,是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活动和生活的境内外个人、法人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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