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卫星通信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ສານຜ່ານດາວທຽມ

Decree on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简介

本法令规定有关卫星通信管理、跟踪检查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无线电频率与卫星轨道分配、卫星与地面卫星站登记、外国卫星服务权、卫星通信业务经营、权利义务、技术标准检验、禁止事项及管理监察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卫星通信工作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得到发展、具有质量并与时俱进,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与社会秩序,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共同贡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卫星通信。卫星通信,是指利用无线电通信频率波在一个或多个地面卫星站与位于太空轨道的卫星之间接收、发送声音、图像及信息的一种通信技术。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一、通信,是指利用无线电通信频率波接收或发送、或既接收又发送信号、信息、文字、声音及图像;二、卫星通信设备,是指利用卫星无线电通信频率波接收、发送或既收又发声音、图像及信息信号的设备,如卫星电视信号接收机、小型卫星通信设备(甚小口径卫星终端,VSAT);三、外国卫星,是指以外国名义登记并提供服务的卫星;四、卫星通信管理人员,是指隶属于邮政、电信与通信领域卫星通信管理职责单位的公务人员。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71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