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路车辆业务管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ທຸລະກິດຍານພາຫະນະທາງບົກ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of Land Vehicle Operations

简介

本法令规定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陆路车辆(含进出口、销售、生产及组装)业务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该法令取代第96/政号《关于车辆进口、出口及销售的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管理、跟踪检查陆路车辆业务经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该业务正确开展、符合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及国家利益,共同贡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陆路车辆业务的管理。陆路车辆业务的管理,即确定有关陆路车辆业务的设立、运营及跟踪检查的条件与措施。

第3条

名词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一、陆路车辆业务,是指有关陆路车辆进口、出口、销售、生产及组装的经营活动;二、陆路车辆,是指在陆路上以发动机行驶、具有两个车轮以上的车辆;三、已使用陆路车辆,是指经过使用后被拿来出售或转让给他人继续使用的车辆;四、陆路车辆销售场所,是指按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与标准正确建造的车辆陈列及销售场所;五、陆路车辆零部件,是指陆路车辆的组成部分,包括单一零件、已组装完整的零件及尚未组装完整、用于组装成整车的零件;六、SKD(半散件,Semi Knocked Down),是指非单一零件、处于已拆分但拆解不细致(约百分之五十)状态的混合零部件;七、CKD(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是指处于已拆分且拆解细致状态的混合零部件,但从国外进口、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工厂组装的电动车辆发动机或电池部分除外;八、IKD(不完全散件,Incompletely Knocked Down),是指以CKD方式从国外进口、用于在工厂组装但不成整套、其中部分零件及配件在国内生产和加工的拆分零部件;九、母公司授权书,是指证明给予进口、出口、担任销售代理、生产车辆零部件、生产及/或组装陆路车辆权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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