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版)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ອາຊີວະສຶກສາ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Law (Amended)

简介

本法规定职业教育的目的与基本制度,适用于职业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本法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义及相关名词解释,为促进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规范职业教育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条文

第1条

第1条(修订)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职业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原则、制度与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富有成效,旨在建设和发展老挝劳动力,使其具备知识、能力、专业熟练技能和劳动纪律,满足国内外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修订) 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是指技术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其目的在于培养、发展职业学习者,使其具备知识、能力、专业熟练技能、劳动纪律、职业素养,并能就业。

第3条

第3条(修订) 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1. 常规课程,是指在学校体制内按一般方式组织教学的某一专业课程;
2. 衔接课程,是指职业学习者继续学习或提升其原所学专业水平的课程;
3. 模块(Module),是指在知识、能力、劳动纪律和某项工作素质方面内容完整的学习单元;
4. 学分,是指表示各科目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5. 职业教育学历,是指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历等级;
6. 有困难的学习者,是指残疾人、伤残人、被矫治者、被羁押者或被劳动改造者;
7. 弱势者,是指经济上有困难或不具备接受教育条件的人;
8. 劳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经济社会部门的工商业、生产、贸易和服务单位;
9.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过程中的纪律制度;
10. 三大教育特性,是指民族性、科学与现代性、群众性;
11. 五项教育基本内容,是指品德教育、智育、劳动教育、体育和艺术教育;
12. 自主学习,是指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借助各种媒介)自学、自研,不受时间、内容和学习地点限制的学习;
13. 职业教育人员,是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教师和职业学习者;
14. 职业群组单位,是指由公私双方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和发展职业教育工作的某一职业行业组织;
15. 受测者,是指前来测试自己在某一职业领域的知识、能力、专业熟练技能和素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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