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园区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ນິຄົມ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Agreement on Industrial Parks

简介

工业与商业部第1510/ອຄ.ກອຫ号协议(2019年10月30日),规定工业园区设立、开发与管理的原则、措施和制度,以促进境内外投资建设和发展工业园区,并明确开发商、投资者及各级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有关设立和管理工业园区的原则、措施和制度,以促进境内外在工业园区的设立与开发方面的投资,以及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各类工厂经营,严格保护环境,符合绿色发展政策,旨在促进生产以供境内消费和出口外国,为国家预算创造收入,参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可持续增长。

第2条

工业园区。工业园区是指已配套开发基础设施系统的土地,如道路、排水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防洪系统、电力、自来水、电信、楼宇、住宅、仓库及其他必要便利设施,用以服务工业工厂经营。工业园区可设立于工业区内或工业区外。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中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1. 工业区,指为设立加工工业工厂或服务工业经营的其他经营活动而保留或划定的土地,并经政府正式批准;2. 综合工业园区,指从事生产、供境内销售和出口的加工工业园区;3. 出口加工工业园区,指专门从事出口生产的工业园区,或称出口加工工业区,按《加工工业法》相关规定办理;4. 开发商,指在被确定为工业园区的土地上投资开发基础设施,使其具备配套便利设施的投资者,主要包括平整土地、在工业园区内修建道路并与外部连接、安装电力、自来水、电信通讯系统;5. 投资者,指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企业,在工业园区内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6. 工业园区管理行政办公室,指在工业与商业部领导和管理下、设立于工业园区内的国家组织机构,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行政并为投资提供便利服务;7. 工业园区经济管理理事会,指由公方和开发商双方代表组成的非常设委员会,以管理开发并推动促进工业园区内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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