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据登记(公证)工作管理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ວຽກງານທະບຽນສານ

Agreement on Management of Deed Registration (Notarization) Work

简介

本协议由司法部部长颁布,规定契据登记工作管理的原则与规章,明确司法部契据登记司、省/首都司法厅契据登记科、县/市契据登记组的职责,以及契据与文件的受理、审议、核证程序,使全国契据登记工作正确、统一、透明、公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关于契据登记工作管理的原则及规章,使其清晰、明确,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旨在使契据登记工作正确、协调、迅速、透明、公正,保障契据登记工作管理高效益、高成效,为维护社会安宁、有序与公正作出贡献。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仅适用于司法部契据登记司、省/首都司法厅契据登记科、县/市/镇司法办公室契据登记组。

第3条

契据登记机关。契据登记机关由司法部契据登记司、省/首都司法厅契据登记科、县/市/镇司法办公室契据登记组、以及老挝驻外使馆或领事馆契据登记组组成,依《契据登记法》第21条、司法部部长关于契据登记司组织与活动的第407/司法部号(2017年4月26日)协议、司法部部长关于省/首都司法厅组织与活动的第1268/司法部号(2016年11月16日)协议、及司法部部长关于县/市/镇司法办公室组织与活动的第077/司法部号(2018年1月22日)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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