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技术登记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ວິຊາການຢາປາບສັດຕູພືດ
Agreement on Technical Registration of Pesticides
简介
本协议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办理农药技术登记的原则、规章与程序,分为临时登记、永久登记和重复登记三类,以保障农药质量与安全,保护人、畜、植物及环境免受未登记农药带来的风险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办理农药技术登记的有关原则、规章及程序,以保障农药的质量与安全,旨在保护人、畜、植物及环境免受与使用未登记农药相关的风险,为发展清洁、绿色、可持续农业作出贡献。
第2条
农药技术登记。农药技术登记是指通过对科学数据的评估,确认拟登记产品对目标有效、且对人、畜、植物及环境无风险,从而予以认可的农药技术登记过程。农药技术登记分为以下三类:1. 农药技术临时登记;2. 农药技术永久登记;3. 农药技术重复登记。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法令」是指政府关于农药管理的第258/政府令、2017年8月24日颁布的法令;2. 除该法令第17条所规定者外,还指生物农药或来源于自然的物质,其可像普通化学农药那样配制和使用,用于短期内控制有害生物;3.「农药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并装入容器以供销售的有效成分及其他成分;4.「急性毒性」是指由一次或多次在短时间内(或低于二十四小时内)接触有毒物质所产生的影响;5.「危害」是指由化学物质或微生物所产生的、可能对财产、人畜植物的健康及环境造成损害的特定属性;6.「毒性」是指化学物质能够对生物体(不含机械方面)造成危害或损害的物理和生物特定性质;7.「植物毒性」是指化学物质对植物造成的有害影响;8.「最高残留限量」是指农产品、食品或饲料中正式可接受的农药残留物的最高数量;9.「风险」是指可能对人、畜、植物或环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受到农药危害的活动;10.「农药技术临时登记」是指针对首次生产或进口、或正处于药效试验阶段的农药产品的技术认可过程;11.「农药技术永久登记」是指针对具备国内药效试验结果详情、并有技术正确性评估报告的农药产品的技术认可过程;12.「农药技术重复登记」是指针对与已办理农药技术永久登记的同种农药产品的技术认可过程,其后凭原登记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书,许可其他申请人办理;13.「农药技术登记单位」是指农林部种植司规章处;14.「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是指依照《关于国际贸易中若干危险化学品和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就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及具有严重危害的农药混合物进行信息交换、通报或处理的国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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