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信息工作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ວຽກງານຂໍ້ມູນຂ່າວສານສິນເຊື່ອ
Decree on Credit Information Work
简介
老挝政府颁布的法令,规定信贷信息工作管理、跟踪、监察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明确信贷信息的收集、保存、产品制作、提供与更正,设立老挝信贷信息公司,并规定其组织结构、财务、会员、相关方责任、禁止事项及管理监察等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信贷信息工作管理、跟踪与监察的原则、规则与措施,以使该项工作高效、高质,保障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促进融资渠道的获取,旨在维护金融稳定,并使货币政策的实施保持稳健,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条 信贷信息工作:信贷信息工作是指信贷信息的收集、核查、保存、产品制作、提供及更正等活动。
第2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信用与储蓄合作社、融资租赁公司及依相关法律法规处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管理之下的其他金融机构;2. 错误信息指不符合信贷信息报告表式或不符合实际的信贷信息;3. 客户指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往来或使用公共事业服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4. 金融负债义务指金融机构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以信贷额度、信用证、保函、付款承诺函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其他形式存在的合同义务。
第3条
国家关于信贷信息工作的政策。国家鼓励、促进信贷信息工作,并为各方参与信贷信息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以保障准确、完整地提供信贷信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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