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拓市场的技术谈判、植物卫生体系管理以及出口和再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植物卫生认证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ຈລະຈາເຕັກນິກເປີດຕະຫຼາດ,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ລະບົບສຸຂານາໄມພື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ຢັ້ງຢືນສຸຂານາໄມພືດ ສຳລັບການສົ່ງອອກ ແລະ ສົ່ງອອກຕໍ່ ພືດ,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ພືດ ແລະ ວັດຖຸຕ້ອງຄວບຄຸມ
Decision on Technical Negotiations for Market Development, Phytosanitary System Management, and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ion for Export and Re-export of Plants, Plant Products, and Controlled Items
简介
本决定规定出口和再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的开拓市场技术谈判、生产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植物卫生证书核发程序、包装与标签、禁令以及管理机构职责等,旨在保护农业生产并便利贸易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开拓市场技术谈判、植物卫生体系管理以及出口和再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植物卫生认证的步骤和方法,使之符合老挝法律法规以及进口国植物卫生条件要求,旨在保护农业生产并便利贸易,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出口和再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的植物卫生措施。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的植物卫生措施,系在出口植物生产的各环节执行进口国所定或相关植物卫生措施国际标准,自生产区有害生物风险管理及收获后植物卫生处理开始,直至出口前的处理、检查、植物卫生认证及开拓市场技术谈判。再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的植物卫生措施,系对来自某国的货物实施植物卫生措施后再出口至他国,如对该批存在仓储、分离、与其他货物合并或改变包装的货物进行再出口的检查、处理和植物卫生认证。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法律,指2016年11月15日第13/国会号《植物保护与检疫法(修订版)》;二、污染物,指混入货物、仓储场所、运输柜或集装箱中的有害生物或各种应管控物品,但不属来自货物原产地的感染;三、认证,指按植物卫生程序方法核对正确性和符合性,以正式出具植物卫生证书;四、再出口植物卫生证书,指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条款所定表格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官方认证文件;五、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修订版);六、NPPO(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指种植司,即法律相关条款所定老挝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的代表机构;七、感染,指有生命的有害生物(含昆虫和病原)在货物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上的扩散;八、生产经营场所,指以出口为目标用于种植、收获、分拣、处理、装载、包装或储存植物、植物产品及应管控物品的农场、厂房、筒仓或场所;九、处理,指消灭、抑制、分离有害生物,或通过某种过程使有害生物绝育、衰弱或不再生长的其他官方方法,如喷洒杀灭有害生物或感染性植物病害、运用温度、熏蒸、化学物质、化学药剂或真空;十、熏蒸,指处理的一种活动,运用可遍及货物全部的化学物质或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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