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与评估色贡省拉马姆县、塔登县范围内土地价格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ກຳນົດ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ະເມີນລາຄາທີ່ດິນ ໃນຂອບເຂດ ເມືອງລະມາມ, ເມືອງທ່າແຕງ ແຂວງເຊກອງ
Agreement on Delineation and Assessment of Land Prices in Lamam District and Tadeng District, Sekong Province
简介
色贡省制定的协议,规定对拉马姆县和塔登县各区、各类土地价格进行划定与评估的原则、制度和办法,作为征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的依据。全文共26条
条文
第1条
宗旨。为划定色贡省拉马姆县和塔登县各区、各类土地的价格原则、制度与办法,以便对土地实行成体系的统一管理、跟踪、检查和行政管理,履行对国家制度的义务,并专门用于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的法律行为登记及上册手续费。
第2条
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价格评估是一种重要方法,即采集土地使用权实际买卖价格信息的方法,作为计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的基础。评估建立在采集土地使用权实际买卖价格信息的基础之上,以确保实施中的清晰性与有效性。每次提交文件办理土地法律行为登记时,地价评估人员均须进行评估并详细采集有关土地的资料,作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的依据。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用词语含义如下:1.符号「ຊ」(赛贡省省名缩写),因拉马姆县为该省的城镇县(首府),故以此符号标示。符号1至15表示已评估地价的第1至第15区,位于拉马姆县,共划定为15个区;2.符号「ທ」表示塔登县县名,故以此符号标示。符号1至14表示位于塔登县已评估地价的第1至第14区,共划定为14个区;3.按计算公式评估价值,指依本协议所划定评估区而规定的计算方法;4.按专门方式评估价值,指适用于尚未进行地价评估、隶属于某县的村庄的情形;5.转让方,指将自身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原所有权人;6.受让方,指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使用权或使用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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