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关于解释《税收法》第35条第2项第4目的含义

ມະຕິ ຂອງຄະນະປະຈຳສະພາແຫ່ງຊາ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ຕີຄວາມໝາຍ ມາດຕາ 35 ຂໍ້ 2 ຂີດໜ້າ 4 ຂອງ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ສ່ວຍສາອາກອນ

Resolu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on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ning of Article 35, Paragraph 2, Item 4 of the Tax Law

简介

国会常务委员会就第70/ສພຊ号《税收法》(2015年12月15日)第35条第2项第4目「广告费」一词作出解释,列明所涵盖的16类广告费用,并规定本决议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条文

第1条

解释。对第70/ສພຊ号《税收法》(2015年12月15日)第35条第2项第4目所规定的「广告费」一词作出如下解释,其含义指:1. 给予顾客的市场扶持费;2. 特定活动的广告物品费;3. 以在活动、节庆等场合举办活动方式进行的广告费;4. 广告物品设计费;5. 通用标准广告物品费;6. 通过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印刷品、标牌等媒介的广告费;7. 影视广告费;8. 广告歌曲费;9. 户外广告费;10. 产品陈列展示费;11. 面向社会的广告发布费;12. 用于广告的配套道具产品费;13. 广告文化扶持费;14. 刮刮抽奖卡费用;15. 活动布置物品费;16. 以赠送方式促进产品销售的费用。

第2条

本决议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3条

本决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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