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服务可及性标准的协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ການເຂົ້າເຖິງການບໍລິການທາງການເງິນ (ທະນາຄານແຫ່ງ ສປປ ລາວ)

Agreement on Standards for Accessibility of Financial Services (Bank of the Lao PDR)

简介

本协议规定村、农村小城镇及县在全国范围内享有金融服务可及性的标准,以落实关于贫困标准和发展标准的法令,推动农村发展和扶贫工作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全国范围内村、作为农村小城镇的大村及县享有金融服务可及性的标准,以落实第348/政府号、2017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贫困标准与发展标准的法令》在金融银行领域的实施,旨在为农村发展和有效扶贫作出贡献。

第2条

金融服务可及性。金融服务可及性,是指民众能够使用金融机构、基金或其他法人所提供的任一金融产品,或者能够使用上述金融机构的任一服务渠道。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协议中所使用的各术语含义如下:一、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基金或其他法人提供的任一服务,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典当、信贷租赁、结算服务、货币兑换、汇款服务或保险;二、享有金融服务可及性的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能够使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任一金融服务的家庭;三、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小额信贷机构、信用与储蓄合作社、信贷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并合法开展金融服务的其他组织;四、基金,是指由村或机关单位设立、用于在其成员内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储蓄单位;五、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是指邮政、电信公司、快速汇款公司以及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及有关部门许可的其他法人;六、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的服务网点,是指总部办公室、分支机构、服务单位及其他渠道所提供的服务;七、金融机构的服务渠道,是指代理以及各类电子工具,例如手机、刷卡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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