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营业许可申请管理规章的指引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ລະບຽບ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ຂໍ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 ໃນຂະແໜງການ ໂຍທາທິການ ແລະ ຂົນສົ່ງ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Business License Applications in the Public Works and Transport Sector
简介
本指引由公共工程与运输部办公室主任发布,细化营业许可的核发、分级管理、签发权限、申请条件、业务代码、许可续期、审议机制、申请文件、转让、注销停业、遗失补办、企业义务、经理人、业务管控、暂停与吊销许可、各局职责及报告制度等共二十二项内容
条文
第1条
营业许可的核发。凡已从工业与贸易部门取得企业登记、并有意在公共工程与运输负责领域、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经济行业分类(ISIC)所定业务类型经营的企业,均须先向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申请营业许可,企业方可在该许可所定业务范围内活动。营业许可是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就须申请营业许可的业务,向企业核发的证明其经营某项业务之权利与义务的文件。
第2条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营业许可核发的分级管理。1) 中央级: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计划与合作局负责对外资及对内活动、国有企业、对外合资、外资百分之百投资部分的营业许可进行管理与审议核发;2) 省级:省、首都公共工程与运输厅可受理申请并审议核发全国范围内及本省内的一般营业许可(GBL);3) 县级:县公共工程与运输办公室可受理申请并审议核发本省及本县内的一般营业许可(GBL);如某县不具备按上述条件核发营业许可的条件,则交由省、首都公共工程与运输厅研究审议代为核发。关于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负责的各专业业务类型及详细分级管理,须依照各相关部门的规章执行。
第3条
公共工程与运输部门营业许可的签署权人。1) 中央级:为公共工程与运输部计划与合作局正、副局长,或受委派人,在营业许可上签署;2) 省级:为省、首都公共工程与运输厅正、副厅长,或受委派人,在营业许可上签署;3) 县级:为县公共工程与运输办公室正、副主任,或受委派人,在营业许可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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