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决定 关于建筑施工管理
ຂໍ້ຕົກລົງ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ການປຸກສ້າງ
Ministerial Decision o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简介
本决定规定城镇范围内建筑施工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施工许可的种类与分级(省、县两级)、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施工跟踪检查、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职责,以及违规处理措施。共三十八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关于城镇建筑施工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障申请许可人获得便利、舒适、迅速与透明的服务,同时确保建筑物井然有序、美观、安全、卫生、富有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
第2条
建筑施工管理。建筑施工管理是指对核发施工许可、监督与跟踪检查建筑施工,使其符合许可要求的组织实施与研究审议过程。城镇内一切建筑施工,均须依照法律及规定办理许可,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动工。
第3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 建筑施工,指建造、安装、维修、拆除、扩建、改变使用用途、修缮及重建建筑物;2. 建造(新建),指使用各类建筑材料组合而成,在空地或已拆除原有建筑物的地块上建成新建筑物;3. 安装,指组装电力、电信、广告牌、供水管道等结构及构件、柱体;4. 维修,指对建筑物部分进行整修、改造、改变外形、修补损坏破旧部分及局部拆除;5. 扩建,指扩大已有建筑物的面积或体积;6. 改变使用用途,指将已获施工许可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改为其他用途;7. 修缮,指在保持建筑物原有形式、纹样及细部的前提下进行整修,并对缺失部分加以补全的过程;8. 重建(复原),指为使具有历史、文化、自然景观价值的物体或建筑物恢复原状及原有特色而进行的重新修复;9. 建筑物,指建筑工程的产物,如房屋、技术与社会基础设施系统的组成部分,可坐落于地面、水上、地下及水下;其按规模分为三类:(1) 大型,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2) 中型,面积四百至一万平方米;(3) 小型,面积不超过四百平方米。10. 受控建筑,指服务大量公众的大型建筑、高度超过二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以及具有风险的建筑;11. 施工场地平整,指在拟施工地块范围内进行挖土或填土,使其达到所需的标高;12. 城市规划证明书,指提供国家所批准城市规划中既定土地使用规划信息的文件;13. 与相邻方的协议,指拟申请施工人地块相邻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文件;14. 初期检查,指为保障按既定的红线及地块边界线正确放样规划项目而进行的检查;15. 中期检查,指为保障按所获批准的规划图正确实施各项施工工作而进行的检查;16. 末期检查,指对已按所获批准规划图竣工的建筑物进行检查,作为核发建筑物合格证明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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