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与管理动物园、野生动物养殖场、野生动植物康复繁育中心及野生植物园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າງ ແລະ ຄຸ້ມຄອງ ສວນສັດ, ຟາມສັດປ່າ, ສູນຟື້ນຟູ ແລະ ຂະຫຍາຍພັນ ສັດປ່າ ແລະ ສວນພືດປ່າ

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Zoos, Wildlife Breeding Farms, Wildlife Rehabilitation and Breeding Centers, and Botanical Gardens

简介

本协议规定建设、管理、跟踪与检查动物园、野生动物养殖场、野生动植物康复繁育中心及野生植物园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审批、登记、迁移、进出口、当事人权利义务、禁止事项、管理与检查机构职责及对违法者的措施,以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老挝缔约的国际公约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建设、管理、跟踪与检查动物园、野生动物养殖场、野生动植物康复繁育中心及野生植物园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老挝缔约的国际公约,旨在鼓励、扶持养殖、繁育、旅游及利用,且不对自然、环境及栖息地造成影响,为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贡献,并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

第2条

建设动物园。建设动物园是指开展野生动物养殖与繁育业务,以服务旅游、动物表演及文化交流,旨在宣传普及并培育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认识保护与守护自然界野生动物。

第3条

建设野生动物养殖场与野生植物园。建设野生动物养殖场与野生植物园是指开展有关野生动植物养殖、种植与繁育的业务,以供应社会的食用与日用消费,并作为境内外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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