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 ແລະ ສຸຂະພາບແຮງງານ
Decree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简介
本法令规定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明确劳动者与用人者的权利义务、危险因素的预防与控制、工伤与职业病的预防救助、国家劳动安全与健康中心及服务单位、收入、禁止事项、安全健康委员会、三方机构、监察、对有功者的政策及对违法者的措施等。本法令自签署并在公报刊登十五日后生效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工作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工伤与职业病,营造良好、无健康风险的环境,促进体面、公平的工作并提升生产质量,旨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者的权益,使劳动者生活日益改善,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促进投资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2条
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是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共同的活动,旨在保障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与劳动健康,包括对工作环境状况的风险评估、减少危险与风险的适当措施、预防工伤的方法、预防受伤及防止职业病发生,以及在工作场所逐步营造安全文化。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一、「劳动安全」指免于危险、风险、受伤及身心损失;二、「劳动健康」指工作中具有良好卫生、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无负面影响;三、「风险评估」指预测可能发生危险、工伤与职业病程度的过程;四、「劳动安全与健康预防措施」指在分析、研究、执法、规章及评估工作环境方面的行政、管理、服务与处置,以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发生;五、「劳动安全与健康诊断」指对某项危险进行原因分析及风险评估,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工伤与职业病;六、「专门领域专家」指在劳动安全与健康某一领域具专长的人员,如工程师、护士、医生、研究员等;七、「工作场所」指劳动者履行职责的地点,一个劳动单位可有多个工作场所;八、「工作场所劳动安全与健康负责人员」指经培训、持有证书或经院所或劳动管理机关核证、由用人者任命在工作场所履行劳动安全与健康职责的劳动者;九、「工作场所劳动安全与健康负责单位」指由用人者代表、劳动者代表及劳动安全与健康负责人员组成的单位;十、「三方机构」指共同协作的代表机构,由政府代表机构(以劳动与社会福利部为参谋机构)、劳动者代表机构(老挝工会联合会中央)及用人者代表机构(老挝国家工商会)组成;十一、「危险化学品」指对工作场所内劳动者、用人者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毒物、化学物质;十二、「警示标识」指表明产品危险性的文字、符号或图像信息,依目标设定,如警示勿在高温高压电线下停留以免对劳动者造成危险,用于运输、储存、使用,以印贴或附着方式直接贴于盛装危险化学品产品的容器或贴于产品箱、包外部;十三、「处置(清除)」指销毁,如焚烧、填埋或以其他适当方法清除,含正确的储存收纳;十四、「自由劳动」指为自己工作、从事独立业务或职业、不依附他人且无劳动者为其工作;十五、「主承包人」指从发包人处承接全部或部分工作并完成的人;十六、「分包人」指与主承包人或初级承包人签约、承接全部或部分工作的人。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73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