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关于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解决结果进行审查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ຂອງປະທານ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ສູງສຸ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ພິຈາລະນາຂອງ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 ຕໍ່ຜົນຂອງການແກ້ໄຂຂໍ້ຂັດແຍ່ງທາງດ້ານເສດຖະກິດ

Guiding Opin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Review of 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 Results by People's Courts

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布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内及外国(国际)经济纠纷解决结果(含调解、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确认或承认与执行的原则、程序与步骤,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宁、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总则·宗旨】本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机构在国内及外国或国际作出的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原则、规章与步骤,旨在保障人民法院顺畅、迅速、统一、有效、正确地履行职责,合乎法律与规章,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宁,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第2条

【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审查】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审查,即人民法院就其对相关机构在国内、外国或国际作出的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审查作出裁定。

第3条

【词语释义】本指导意见所用词语含义如下:3.1 有权审查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人民法院,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法院;3.2 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人民法院的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命令、终审裁断、判决与裁判;3.3 人民法院的确认或不予确认,指人民法院就国内经济纠纷解决结果作出终审裁断;3.4 确认,指认可合法、正确的国内经济纠纷解决结果;3.5 不予确认,指不认可不正确的国内经济纠纷解决结果;3.6 国内经济纠纷解决结果,指当事人在调解中的约定、当事人在裁决前的约定及仲裁员的裁决;3.7 仲裁员,指由当事人或经济纠纷解决机构选定的人员或委员;3.8 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指经济纠纷解决中心与办公室;3.9 人民法院的承认或不予承认,指人民法院就外国或国际仲裁员裁决结果作出裁判或判决;3.10 承认,指认可合法、正确的外国或国际仲裁员裁决;3.11 不予承认,指不认可不正确的外国或国际仲裁员裁决;3.12 外国或国际仲裁员裁决结果,指外国或国际仲裁员的裁决;3.13 外国或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指依法正当设立、有权解决外国或国际商务、贸易纠纷的组织或法人;3.14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指当事人请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3.15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提议,指当事人提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法院审查抗辩仲裁员裁决;3.16 当事人,指经济纠纷的对方,包括申请方、被申请方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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