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资金采购法》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ຊື້-ຈັດຈ້າງດ້ວຍທຶນຂອງລັດ
Guiding Opin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State Procurement of Goods
简介
财政部(副总理兼部长签发)发布指导意见,对《国家资金采购法》(第30/国会字号,2017年)若干条款的实施作出细化规定,涵盖适用范围、采购计划、招标限额、各种采购与咨询采购形式的步骤方法、招标委员会、评估、各类担保、合同与申诉、罚款措施等内容,以保障全国统一、正确、有效地实施该法
条文
第1条
第6条 法律适用范围 第2款:本法不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稳定与安全的采购。但对于国防部门、维护社会安宁部门所属、用于日常行政工作的商品、器材、车辆以及建设、建筑物维修、办公场所、办公室、宿舍、学校与矿场等的采购,仍须严格遵照《国家资金采购法》(第30/国会字号,2017年11月2日)及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2条
第7条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即促进就国家资金采购工作与外国、地区及国际开展合作往来,通过交流经验、信息资讯、技术、培训、提升技术水平,以及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与协定。在履行国际公约与协定、政府与出资方或某出资机构代表之间已约定专门采购规章的协定的情形下,依该规章执行。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为缔约方的某国际公约或协定未规定专门采购规章,则依本法及关于实施本法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3条
第17条 招标限额 招标限额即各种采购及咨询采购形式的估算价值(含关税、税款及各项手续费),规定如下:3.1 招标及咨询采购的限额——建设及/或维修与工程服务:达到或超过一百亿基普以上者,采用公开招标;低于五亿基普及以下、仅用于日常行政工作者,或符合本指导意见第4.2.4条所定条件者,采用直接采购;货物供应及/或工程服务亦同(低于五亿基普及以下、仅用于日常行政工作或符合第4.2.4条条件者,采用直接采购)。3.2 招标限额的复核——由财政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若商品指数较上年上涨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财政部可调整招标限额,以适应各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3.3 招标限额的计算如下:3.3.1 建设及/或维修:将建设及/或维修工程的价值与全部工程费用合并计算,以达到经济目标与技术标准;3.3.2 货物供应及/或工程服务,凡执行周期长、与单一供应商或多个供应商订有多份且可续期的合同者,取自首次招标起一年内将招标的同类合同总值,或工期超过一年的全部合同总值。3.4 项目业主或采购人可按投标人的资质或能力,将工程拆分为多个标段(Packages)或批次(Lots),但各标段或批次的价值须合并为招标总额,并以该招标总额作为确定采购形式的依据。将招标拆分为标段或批次,系给予投标人按其能力对全部或部分标段、批次投标的选择;不得为规避执行某种采购形式而拆分招标。建设合同与货物供应合同,禁止另行拆分为子合同以将合同价值压低至招标限额以下。(注:原表为招投标限额/公告期限数值表,原文扫描中段损毁无法可靠转录,具体数值以官方公报正本及财政部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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