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ລາຍເຊັນ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Law on Electronic Signature

简介

本法规定电子签名在法律上的效力与使用规则,明确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各类电子交易及文件签署活动。本法对电子签名作出定义,并解释相关术语,旨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规范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有关电子签名工作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使该项工作正确、合乎标准、现代化、安全、快捷,旨在保护国家、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与利益,保障国家稳定、社会安宁与秩序,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附着于电子数据之上的文字、标记、符号、数字、声音或其他物,用以标明并核验签署人的身份以及该数据的真实性。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公钥安全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是指在通过互联网络发送或接收数据信息时用于保障安全的技术,采用由公钥和私钥组成的密钥对系统;
2. 公钥(Public Key):是指一种非保密的安全代码,可向社会公开,用于在经计算机系统发送之前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
3. 私钥(Private Key):是指一种唯一的安全代码,用于解开与之配对的公钥密钥对;
4. 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对某一个人就某一数据或文件予以正确、真实的确认;
5. 数据保密(Confidentiality):是指防止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接触某一数据或文件;
6. 数据完整性(Data Integrity):是指核验某一数据或文件具有完整性、确定性并与真实数据相符;
7. 不可否认性(Non-repudiation):是指对某个人、法人或组织就某一数据或文件在法律面前的认知与责任予以确认;
8. 文件格式(Format):是指电子系统中文件的各种形式,需使用不同的程序或工具来显示各种格式的文件;
9. 通信发起人(Originator):是指创建、发送或转换某一数据或文件的人;
10. 通信接收人(Addressee):是指接收通信发起人所发送、分享的某一数据或文件的人;
11. 数据所有人(Owner):是指对某一数据或文件享有使用、接触或处置之权利和/或义务的人;
12. 代理人(Representative):是指获数据所有人授权或委托代为充当通信发起人的人;
13. 数据存储系统:是指电子签名证书签发机构用于存储有关电子签名证书签发与撤销信息的技术系统,以便电子签名证书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人能够接触该数据;
14. 电子签名证书持有人:是指从电子签名证书签发机构获得电子签名证书的个人、法人和组织;
15. 自动系统:是指经创建或设置后能够按某一目的、在所设定的某一日期时间,运用通信数据信息技术设备自动运转执行的电子系统。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82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