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业与商业领域核发营业许可证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ອອກໃບ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 ໃນກິດຈະການອຸດສາຫະກຳ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າ

Guiding Opinion on the Issuance of Business Licenses in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Sectors

简介

工商部就工业与商业领域营业许可证的核发原则、分级审批、签发权限、办理程序与时限、所需文件、有效期及续期、企业义务与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文

第1条

工业与商业领域营业许可证核发的原则:工业与商业领域须核发营业许可证的经营活动,是指工业与手工业、国内贸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由相关司局研究确定经营活动清单,报工商部部长审议批准。工商部部长授权相关司、省/万象市工商厅、县/市工商办公室,按照本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的分级审批,审议核发营业许可证。

第2条

营业许可证的内容及内容变更:营业许可证的内容与形式,依照相关司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2019年1月9日第0023/ອຄ.ກທຄວ号《企业登记协议》第17条的规定。营业许可证内容的变更,由企业直接向营业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每次变更后,相关司须将变更后的新许可证红印本1份,于核发变更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核发企业登记证的企业登记官员,以采集信息并录入企业数据库。

第3条

营业许可证核发的分级审批:营业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分为3级,即:3.1 中央级为工业与手工业司、国内贸易司、进出口司;3.2 省级为省/万象市工商厅;3.3 县级为县/市工商办公室。营业许可证核发分级审批的详细规定,载于工商部分阶段颁布的《须申请营业许可证的工商经营活动认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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