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检查法(修订本)》的指导意见(第415/ອກລ号)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ກົດໜ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ກວດກາລັ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ເລກທີ 415/ອກລ
Guiding Opin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n State Inspection (Amended) (No. 415/MOI)
简介
政府检查机关就实施《国家检查法(修订本)》(第041/ສພຊ号,含10部分6章80条)中部分新增及修订条款作出补充说明、解释与举例,涵盖总则、检查的种类与依据、检查活动、国家检查机关设置及经费等,并就组织实施作出要求
条文
第1条
国会第八届第4次常会通过2017年11月16日第073/ສພຊ号《国家检查法(修订本)》决议后,国家主席于2017年12月26日颁布第328/ປປທ号主席令公布该法。2017年11月16日第041/ສພຊ号《国家检查法(修订本)》共10部分、6章、80条,就国家检查的组织与活动规定了原则、规章与措施,总体完备清晰,但该法部分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尚不能详尽细化。因此,政府检查机关主席就《国家检查法(修订本)》的实施作出本指导意见。
第2条
1. 为将《国家检查法(修订本)》部分经修订及新增条款的内容贯彻得比原先更细致、清晰、严密; 2. 为向各部门、地方进行指导、解释并举例,使其清晰理解、便于实际组织实施,旨在使国家检查工作活动正确、严密、严格,并按《国家检查法(修订本)》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为使各部委/机关领导、地方政权机关及各级国家检查机关、公务员、军人、警察及公民有一致的理解,并作为实际组织实施的依据。
第3条
以下就部分新增及经修订条款的若干内容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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