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登记的协议(第0023/ອຄ.ກທຄວ号)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ຂຶ້ນທະບຽນວິສາຫະກິດ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0023/ອຄ.ກທຄວ)

Agreement on Enterprise Registration (No. 0023/MOIC.DBR)

简介

工商部就企业登记的原则、条件、程序、所需文件、分级审批、签字权限、各级管理机关的职权、禁令及对违规者的措施等作出全面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贯彻落实总理2018年2月1日第02/ນຍ号《关于改进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经营活动的规章与协调机制的命令》第1.2条的内容,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切实见效并取得一致,从而在企业登记方面创造便利经营的条件,精简企业设立的环节与时间,为促进和吸引境内外投资创造潜力,为壮大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企业登记:企业登记是指依法对境内外个人和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予以合法设立的认证,在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期间一次性登记。

第3条

词语解释:本协议所规定的词语,含义如下:1. 企业登记证,指有关合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法人企业的证明文件;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指为设立由单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以企业所有人个人名义经营、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单位而进行的企业登记申报;3. 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指为设立法人企业(如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国有公司等)而进行的企业登记申报;4. 法人,指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且具备完整组成要素(如有名称、办公地址、有财产和资本、有系统化的管理组织、按企业形式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可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经营单位;5. 营业许可证,指国家相关部门就须申请营业许可的经营活动,向企业颁发的、证明其经营某项业务的权利与义务的文件;6. 无需许可的经营活动,指相关部门准许直接开展、无需申请投资许可或营业许可的经营活动,即不属于控制清单或须申请营业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7. 须申请营业许可的经营活动,指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专业管理或具有特定条件的经营活动,该类活动在办理企业登记后,须先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方可经营;8. 开始经营活动,指就获准经营的活动开始着手开展某项业务行为,如租赁场所、雇佣劳工、申请建筑许可或申请进出口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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