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ຄົນພິການ

Law on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简介

本法规定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制度,明确残疾人的定义及相关术语解释,旨在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残疾人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消除一切对残疾人的歧视,为残疾人创造条件,使其得到自身发展、自立并能够参与社会活动,旨在保障残疾人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方面享有平等,能够与地区和国际相衔接,参与融入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2条

第2条 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身体、视觉、听觉与言语、智力、记忆及其他方面存在缺陷,并伴有障碍因素,致使其在日常生活活动、学习以及充分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受到阻碍的个人。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障碍:是指缺乏供残疾人使用的基础便利设施的环境,例如人行道、坡道、扶手、卫生间、电梯、休息处、停车场、标识、盲文、声音提示装置;以及个人和社会对残疾人构成歧视的行为、态度;
2. 歧视残疾人: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轻蔑、讽刺、排斥、限制、孤立和拒绝的行为;
3. 创建便利与安全设施:是指营造和改善环境,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与安全,例如人行道、坡道、扶手、卫生间、电梯、休息处、停车场、标识、盲文、声音提示装置;
4. 支撑用具:是指供残疾人活动和生活使用的器具,例如假肢、假腿、拐杖;
5. 辅助用具:是指供残疾人活动和生活使用的器具,例如轮椅、摇椅、靠背椅;
6. 公共场所:是指人人均可进入和使用的场所,例如学校、医院、寺庙、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机场、码头、市场、停车场、加油站、活动场地、银行;
7. 无障碍获取:是指在无阻碍、无环境障碍和态度障碍的情况下获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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