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啤酒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ເກັບອາກອນຊົມໃຊ້ຈາກ ຜະລິດຕະພັນເບຍ
Guiding Opinion on the Collection of Consumption Tax on Beer Products
简介
财政部就啤酒产品消费税的征收原则、环节、计算方法、纳税义务及管理措施作出规定,以保障国产啤酒与进口啤酒在消费税上的公平待遇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会常委会2018年9月4日第129/ຄປຈ号决议,通过明确征收消费税的各项原则、环节、方法与措施,以保障从国外进口的同类商品与国内生产商品之间的公平待遇。
第2条
原则:对啤酒产品征收消费税,按照2015年12月15日第70/ສພຊ号《税收法(修订本)》所规定的税率执行,以批发价为基础计算国内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并分为以下两类:1. 国内生产的啤酒产品,在生产厂或经销商的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2. 从国外进口的啤酒产品,分两个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环节和国内批发环节。
第3条
环节:1. 国内生产的啤酒产品,按以下环节执行:— 按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批发价值计算并申报缴纳消费税;— 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消费税申报。2. 从国外进口的啤酒产品,按以下环节执行:— 进口环节,在进口口岸办理关税—税款申报时计算并申报缴纳消费税,以税款申报价值(CIF价)加进口关税及其他费用(如有)乘以消费税率;— 国内销售环节,按批发价(不含增值税)减去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基数,乘以消费税率计算;— 应于进口后次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如无法按月逐月申报,则应于进口后第三个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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