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合法木材保障体系(FLEGT/VPA)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 ການສ້າງ ລະບົບຄ້ຳປະກັນ ໄມ້ທີ່ຖືກຕ້ອງຕາມກົດໝາຍ

Instruction on Establishing a Legal Timber Assurance System (FLEGT/VPA)

简介

从可辨英文残片推断,疑为司法部关于设立「难民身份甄别工作」机制、向难民及无国籍人提供法律援助系统的部长决定,但正文无法可靠翻译

条文

第1条

序言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农林部

万象,2017年10月18日

指令

关于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的发展

- 依据2007年12月24日《林业法》第06/NA号;
- 依据2017年3月9日总理第99/PM号令《关于农林部的组织和职能》;
- 依据2015年8月19日总理第65/PM号决定《关于设立自愿伙伴关系协议(VPA)国家指导委员会及森林执法、治理与贸易(FLEGT)实施》;
- 依据2016年3月9日农林部第1868/MAF号决定《关于设立老挝与欧盟自愿伙伴关系协议及森林执法、治理与贸易谈判支持发展委员会和技术协调委员会》。

为确保老挝与欧盟之间森林执法、治理与贸易进程及自愿伙伴关系协议的统一实施得以实现,并确保基于法律及其他颁布法规严格实施森林管理、木材采伐、木材进口、劳动力使用、木材加工、国内及出口木材及木制品的利用,同时预防和打击非法采伐及非法木材贸易,并逐步减少和消除此类行为,农林部部长特发布本指令如下:

第2条

第1条 指派谈判支持发展委员会、技术协调委员会、专题专家组和FLEGT常设办公室,在相关部委、国会、学术界、民间社会组织、木材企业和地方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下,制定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

第3条

第2条 制定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的目的,是确保和证明木材和木制品是按照法律法规合法采伐、加工和交易的。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2.1 木材和木制品合法性定义,示例见附件1;
2.2 从采伐地或进口点到国内市场或出口市场的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控制方法;
2.3 木材合法性验证程序及符合法律法规的木材和木制品供应链控制方法;
2.4 为国内贸易和出口的合法木材颁发许可证的程序;
2.5 独立监测程序,以监测TLAS的实施是否符合所有规定要求。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8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