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ກັນສຸຂະພາບ
Health Insurance Law
简介
本法规定健康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参保人获得必要医疗服务并分担医疗费用。本法适用于依法参加健康保险的个人及相关机构,明确健康保险的运作原则、参保范围及权益内容,并界定关键术语含义,以规范健康保险活动,促进全民健康保障。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健康保险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成为体系、有质量、有效率和有成效,旨在保障老挝公民获得健康保险、平等、公正和普遍地获得医疗服务,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保障老挝公民和全体参保人获得医疗服务,特别是诊查和疾病诊断服务、医疗救治、身体康复、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等服务,并通过向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缴费来实现。
第3条
第3条 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1. 健康保险参保人,是指已办理健康保险参保登记并持有健康保险参保证的人;
2. 个体从业者,是指在各领域为自己工作的人,特别是农业、工业、商业和服务业领域;
3. 风险分摊,是指分担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的责任,以保障全体老挝公民能够获得医疗服务;
4. 缴费,是指政府、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成员、非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成员的老挝公民向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缴纳的款项;
5. 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卫生站、社区医院、省医院、片区医院、中央医院、专科救治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机构;
6. 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成员,是指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享有健康救治权利的人;
7. 纵向项目,是指隶属于卫生部相关司的项目,特别是麻风病、艾滋病、结核病、疟疾等项目;
8. 贫困人员,是指列入贫困人员名册、按照各时期有关脱贫标准和发展标准规定确定的老挝公民;
9. 专科用药,是指用于救治具有复杂性、慢性疾病的药品,如癌症、痛风和血管硬化等,使用该类药品须有专科医师指导;
10. 身体康复,是指给予指导、训练或治疗,使器官、肢体的功能以及精神得以恢复,使其能够独立生活、活动和自理;
11. 基本必需药品目录,是指主要必需药品目录,用于全体人员的疾病预防、救治和健康维护,并随时在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12. 麻风病,是指癞病;
13. 保险费率,是指按照规章规定缴入国家健康保险基金的金额;
14. 享有健康救治权利者,是指参保人、参保人的配偶(夫或妻)和子女,以及正在享受社会保险抚恤的人员。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79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