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加入增值税制度的指示令(阿速坡省)

ຄຳສັ່ງ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ທະບຽນເຂົ້າໃນລະບົບອາກອນມູນຄ່າເພີ່ມ (ແຂວງອັດຕະປື)

Instruction Order on Registration for the Value Added Tax System (Attapeu Province)

简介

阿速坡省省长发布指示令,要求年营业收入达4亿基普以上而尚未登记的各经营单位登记加入增值税制度、依法使用税务发票,并部署省税务局与省财政厅开展宣传、管理、检查及对违规者的处理

条文

第1条

序言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阿速坡省 编号 ພ/ຈຂ.ອປ

阿速坡,2024年11月4日
指导意见
致:- 省级各厅局、部门及同级机构,以及各县。
- 在阿速坡省经营业务的内外资企业、个人、法人或经营者。

事由:增值税系统登记。

- 依据2015年12月14日第68/ສພຊ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地方管理法》第四章第20条关于省长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 依据2014年7月28日第52ຂ/ສພຊ号《增值税法》;
- 依据2013年12月26日第47/ສພຊ号《会计法》;
- 依据2006年1月28日第12/ນຍ号《总理令》关于发票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增值税法》,促进商品生产、服务、投资和出口,使所有业务单位能够依法正确运营,并根据其实际业务活动积极履行义务,为国家及阿速坡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确保按照短期和长期规划方向实现预算收入突破。

阿速坡省省长发布指导意见如下:

第2条

第1条 凡在阿速坡省境内经营业务、年营业收入在4亿基普(四亿基普)以上但尚未登记增值税系统的企业、个人、法人及组织,包括无固定住所且未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机构但在阿速坡省境内经营取得收入的,须前来登记增值税系统,并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执行,使用增值税发票,按照会计规定记账,并依法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3条

第2条 在阿速坡省境内经营业务并取得收入的内外资企业、个人、法人及组织,必须使用正确的发票(财政部印制发行或授权使用的发票),作为采购、雇佣、买卖及货物运输、收支记账、纳税申报、经营者申请抵扣和退还进项增值税的证明文件,并作为申请预算支出审批的附件,确保准确、符合规定;
- 严禁各业务单位、经营者及组织销售和使用不正确的发票(假发票或未经财政部许可印制或使用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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