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经营项目缴纳保证金的决定(计划与投资部,第189/计投号)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ວາງເງິນຄ້ຳປະກັນ ສຳລັບກິດຈະການສຳປະທານ (ກະຊວງແຜນກາ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ລົງທຶນ, ເລກທີ 189/ກຜທ)
Decision on Payment of Deposits for Concession Projects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No. 189/MPI)
简介
该决定规定特许经营投资项目缴纳、退还、没收及重新缴纳保证金的条件、规章与程序,明确各类特许经营项目的保证金数额、缴纳期限及未缴纳的后果,由投资促进司及省级计划投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条文
第1条
依据《投资促进法》(第14/国会号,2016年11月17日);依据《总理关于计划与投资部组织与活动的法令》(第201/总理号,2017年6月30日);依据投资促进司的研究与建议。计划与投资部部长决定如下。
第2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特许经营投资项目缴纳保证金、退还保证金、没收保证金及重新缴纳保证金的条件、规章与程序,依据《投资促进法》适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经济特区开发、出口加工工业区开发、矿产开发、能源开发以及航空、电信特许经营及政府在特许经营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3条
缴纳保证金。缴纳保证金,是指向政府缴纳保证金,以担保谅解备忘录、特许经营项目合同、按投资许可证开展的矿产相关项目及政府在特许经营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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