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驻外代表机构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ສຳນັກງານຜູ້ຕາງໜ້າ ແຫ່ງ ສາທາລະນະລັດ ປະຊາທິປະໄຕ ປະຊາຊົນລາວ ປະຈຳຢູ່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Law on Oversea Representative Missions of The Lao PDR
简介
本法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的设立、职能、任务及运作规则,明确其在外交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涵盖机构组织、人员管理及对外交往活动,以保障国家利益并促进国际合作。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的组建、管理以及对其活动的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驻外代表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权利和义务方面更具效力和实效,确保贯彻执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对外政策,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事业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是代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与接受国和(或)国际组织的关系中行使官方代表职能的机关,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和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以下统称驻外代表机构。
第3条
第3条 用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外交代表机构,是指大使馆,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接受国的最高代表机构;
2. 领事代表机构,是指总领事馆和领事馆;
3. 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是指常驻代表团及其他名称的、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职能的机构;
4. 国际组织,是指政府间组织;
5. 驻外代表机构办公场所(Premises),是指用作驻外代表机构履行职能的房地产、楼宇、建筑物或楼宇、建筑物的一部分,以及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协议、特命全权大使的官邸;
6. 特权(Privileges),是指驻外代表机构、驻外代表机构成员及其家属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即在履行职务方面获得充分便利,免除各项义务(如关税、税款、规费、免于作证),悬挂国旗、国徽的权利,以及根据国际法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在接受国获得免除其他义务的特别权利;
7. 豁免(Immunities),是指驻外代表机构成员及其家属免受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豁免权;免受搜查的豁免权,如驻外代表机构办公场所、驻外代表机构成员的官邸、交通工具、财产、办公设备、文件副本、外交和领事邮袋等;以及根据国际法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所享有的其他豁免权;
8. 领事活动范围(Consular District),是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协议,领事代表机构获准履行领事职能的范围;
9. 常驻临时代办(Chargé d'affaires),是指在尚未派任或尚未任命特命全权大使的情况下,代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代表机构负责人职责的人员;
10. 老挝侨胞,是指父母双方、或父亲、或母亲为老挝公民,或出生时具有老挝国籍,长期定居国外并已丧失老挝国籍者,以及其子孙;
11. 派遣机构,是指外交部以外的、向驻外代表机构派遣本机构干部—公务员的部委、机关和其他行业部门;
1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组织,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老挝老战士联合会等组织以及群众组织;
13. 接受国,是指驻外代表机构设有办公处所在的国家,以及由该驻外代表机构负责的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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