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关于重视法律宣传、教育培养守法意识的命令(第38/总号,2007年10月17日)
ຄຳສັ່ງຂອງນາຍົກລັດຖະມົນຕີ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ເອົາໃຈໃສ່ໂຄສະນາເຜີຍແຜ່, ສຶກສາອົບຮົມສ້າງສະຕິເຄົາລົບກົດໝາຍ (ສະບັບເລກທີ 38/ນຍ, ລົງວັນທີ 17.10.2007)
Order of the Prime Minister on Emphasizing Legal Publicity and Cultivating Law-Abiding Awareness (No. 38/PM, October 17, 2007)
简介
该命令旨在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已转化为国家法规)的宣传普及与守法意识教育,要求各部门、地方设立法律工作机构,多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由司法部牵头协调推动落实
条文
第1条
依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法》(第02/国会号,2003年5月6日)第12条;依据国家主席令(第02/主席令号,2003年10月20日)《关于援引法规》第8条。自1989—90年间至今,我国已将党的革新方针政策转化为宪法、法律及大量法规,以之作为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的工具。但党的方针、规划、政策,宪法、法律及国家各项法规,无论多么完善、正确合理,倘若这些文件未能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使其知晓并参与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便会成为没有价值、没有意义的孤立文本。因此,重视法律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培养守法意识,是当前客观形势的迫切要求。过去一段时期,法律的宣传普及、教育培养、实施及贯彻执行的检查工作,已得到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权机关相当程度的重视,使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理解日益提高,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为社会基本安定与有序作出了贡献。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仍有许多部门和地方未对承担此项工作给予应有的重视,未将其视为本身的政治任务,而一味依赖其他部门代其本部门、本地方开展法律宣传普及与守法意识教育培养,致使面向社会培养守法意识的活动尚未形成普及、持续、广泛、深入的运动,未能深入到各目标群体,这正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2条
为确保依照国家主席令(第02/主席令号,2003年10月20日)第8条正确贯彻实施,同时增强各机关、各组织对宣传普及党的方针政策(已转化为国家法规)的责任感,使全国范围内的干部、老挝各族各阶层人民、侨民及外国人均树立守法意识,总理特发布命令。
第3条
各部、部级机构应结合本部、本机构实际情况切实设立法律工作单位(可以是司、处,或作为法律办公室),作为本部、本机构有关法律工作的参谋助手,尤其是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在省、万象市、县一级,则以省、万象市司法厅及县司法办公室作为直属法律工作单位,协助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与实施法律;至于省、万象市周边各厅局,各大型国有及私营公司、工厂企业,亦应同样设立法律工作单位,以全面开展法律的制定及培养守法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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