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ຄວາມປອດໄພຈາກລັງສີ

Radiation Safety Law

简介

本法规定辐射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与要求,旨在保障人员健康与环境保护。本法适用于涉及辐射源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与个人,明确辐射安全的基本原则、术语定义及监管框架,确立许可与禁止事项,以防范辐射危害,促进安全利用。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辐射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按照技术标准正确开展,保障辐射安全,旨在预防、限制和减少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及环境的影响,能够与区域和国际接轨,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辐射安全
辐射,是指以波或射线形式从原子或原子核中放射出来的能量,原子核是辐射的发生源,主要包括阿尔法射线(α)、贝塔射线(β)、伽马射线(γ)、X射线。
辐射安全,是指采取预防、限制和减少危险风险的措施,以应对放射性物质扩散及核事故所造成的对人、动物、植物的生命健康及环境的不良和严重影响。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放射性,是指从核结构不稳定的原子中放射出来、并产生新元素的射线,其扩散出阿尔法射线、贝塔射线、伽马射线、X射线;
2. 放射性物质,是指原子内部结构不稳定并发生衰变、同时不断从自身放出放射性的一类物质;
3. 辐射发生器,是指X光机、产品照射机、钴-60机、机器或其他在获得能量时会放出射线的设备;
4. 放射性废物,是指被放射性物质污染或含有放射性成分、不能再使用而须予以处置的物品;
5. 辐射影响防护,是指采取减少现有辐射风险的措施,以保护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6. 核(原子核),是指原子的中心,含有中子和质子;
7. 核事故,是指因设备故障或人为行为,致使放射性物质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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