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ອະນຸຍາດດຳເນີນທຸລະກິດດ້ານໂທລະຄົມມະນາຄົມ

Guidelines on Licensing for Telecommunications Business Operations

简介

老挝邮电与通信部就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作出细化指导,划分四类电信经营业务,规定发证条件、报送材料及许可证续期办法,并明确禁止事项与处罚措施

条文

第1条

本指导意见的制定,旨在细化落实《电信法》中关于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使该项工作规范有序、统一公正,确保服务提供者的电信业务经营具有效率与实效,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1. 第一类电信业务经营:指提供网络服务和供应电信服务,具体如下:1)网络服务包括以下业务:网络服务;有线及无线电话信号收发网络系统;传输线路系统。2)供应电信服务包括以下业务:地面卫星信号收发站;有线及无线电话;专线服务;连接外国电话网络;连接国内电话网络;连接外国互联网网络;连接国内互联网网络;互联网通道。2. 第二类电信业务经营:指为自身不拥有网络者供应电信服务,具体如下:互联网: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代码: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互联网连接:提供互联网连接;增值服务:在主要服务之外创造附加价值的服务。3. 第三类电信业务经营:指提供电信领域的咨询、维修及设备供应,具体如下:电信咨询服务:法律、技术、网络方面的咨询;电信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电信设备的进出口;电信设备的生产与销售。4. 第四类电信业务经营:指仅供自身使用的电信网络服务,具体如下:无线通信系统(对讲通信设备);集群无线电系统。

第3条

1. 许可证核发条件。核发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稳健的财务状况;(2)拥有具备相应知识、能力且经验相称的人员;(3)拥有与业务规模相称、足够的办公场所、车辆及服务设备;(4)正确、足额缴纳手续费及服务费;(5)须完整报送规定的材料。2. 材料报送。境内外有意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个人、法人或组织须报送以下材料:2.1 申请经营第一、二、三类电信业务的材料如下:1)各项合同及承诺(如有合资);2)创办人简历;3)创办人财务状况及经验证明;4)关于在外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如有);5)身份证复印件(境内人士)及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士);6)经济可行性论证;7)技术系统规划图;8)企业章程;9)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2.2 申请经营第四类电信业务的材料如下:1)按规定表格填写的申请书;2)各项合同及承诺(如有合资);3)技术系统规划图、创办人简历;4)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5)身份证复印件(境内人士)及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士);6)与许可有关的文件;7)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3. 许可证续期。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函;2)业务经营许可函;3)企业登记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境内人士)或护照复印件(外国人士)。关于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申请,应在许可证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提出;如不能按期提出续期申请,须以书面形式将理由通知邮电与通信部,或发证的省、市邮电与通信处;如不通知,则视为有意停止经营,发证主管部门将办理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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