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履行义务和参与村庄发展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ະຕິບັດພັນທະ ແລະ ການປະກອບສ່ວນ ຂອງປະຊາຊົນ ໃນການພັດທະນາບ້ານ
Decision on the Fulfillment of Obligations and Participation in Village Development by the People
简介
本决定规定村内人民在政治、国防治安、文化社会、经济等方面对村庄应尽的义务及参与村庄发展的出资责任,并设有对有功者的表彰和对违反者的纪律措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2012年第120/нЫ号同类决定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规定有关人民履行义务和参与村庄发展的原则与制度,作为村庄管理机构履行政治职责的依据,旨在使人民履行义务和参与村庄发展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法律和规章,并取得高度成效。
第2条
术语含义。一、人民履行义务:指年满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失常的每一位公民必须履行的职责和责任,例如:参加村庄的集体活动、依照国家法律和规章缴纳税费。二、人民的参与:指每个人、每个家庭自觉踊跃地以出资、贵重物品、物资、粮食、食物等方式,支援国防、维护治安以及救助受灾受难者的活动。
第3条
原则。一、保障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平等:每位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正:完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将依国家政策受到表彰嘉奖,违反不履行者将受到教育改造并依法承担责任;民主集中:服从多数意见,重大事项以集体方式决定、个人负责。二、严格依照法律和规章执行。三、公开、透明、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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