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电子数据保护法》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ປົກປ້ອງຂໍ້ມູນ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lectronic Data Protection Law
简介
邮电通信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对2017年第25号《电子数据保护法》部分条款的用语含义作进一步解释并举例说明,以统一、有效地实施该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指导意见对2017年5月12日第25/国会号《电子数据保护法》部分条款的内容予以拓展和指导实施,通过补充解释具有技术性、专业性的内容并附举例,使该法内容更加详尽明确、便于理解运用,旨在使该法的组织实施正确、有效、有成效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第2条
对第8条「电子数据」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数字、字符、动态图像、静态图像、声音、视频等文本,包含个人、法人、组织的数据,机密、安全、属于版权的数据及其他数据。上述数据分为两类:可公开的数据称为「一般数据」,不可公开的数据称为「特定数据」。因此,《电子数据保护法》经与各行业一致同意,规定数据包含两类,即:一般数据与特定数据。
第3条
对第9条「一般数据」的解释。一般数据,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可以访问、使用及公开的数据,但须正确注明数据来源。举例:个人数据如姓名、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组织数据、一般统计数据、专业领域的宣传文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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