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市镇、城市的指导意见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ສ້າງຕັ້ງເທດສະບານ, ນະຄອນ

Guidelin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owns and Cities

简介

内政部为统一实施总理关于设立市镇、城市的指令而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其用语含义、设立条件、程序、机构编制及责任委员会

条文

第1条

目的。—为将2015年《地方行政法》及总理关于设立市镇、城市的指令的内容落实到实际组织实施中;—为地方行政机关筹备设立市镇、城市提供依据与手册,使其在组织实施中具有正确而统一的理解。

第2条

用语含义。市镇本体、城市本体,即市镇、城市的城区,是社区赖以生活的场所,具有以下特征:—是省级、县级行政机关及经济—社会重点区域的所在地;—市镇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四百五十人;—城市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九百人;—具备公共福利与公用设施系统,如:道路、排水系统、学校、医院、体育场、公园、自来水或清洁水、电力、电话等。市镇本体、城市本体的范围,依城市规划所确定的范围确定。

第3条

设立市镇、城市的步骤与材料编制。1. 设立步骤:设立市镇、城市按以下步骤进行:1) 省长、首都市长发出关于任命责任委员会以筹备设立市镇、城市的决定;2) 该责任委员会准备所需的各类材料与资料,如:收支计划、机构编制、人员及其他资料,作为研究与撰写分析报告的依据;3) 省长、首都市长就设立市镇、城市向省级人民议会提出建议,以供审议批准;4) 省长、首都市长经由内政部,将设立市镇、城市的建议文件呈报政府。2. 设立建议材料的编制:设立建议材料包括:1) 省、首都行政机关呈报内政部的设立市镇、城市建议书;2) 省级人民议会关于批准设立市镇、城市的决议;3) 省长、首都市长关于任命筹备设立市镇、城市责任委员会的决定;4) 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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