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车辆业(进出口、销售、生产及组装车辆)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ທຸລະກິດຍານພາຫະນະ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ການນຳເຂົ້າ-ສົ່ງອອກ, ຈຳໜ່າຍ, ຜະລິດ ແລະ ປະກອບຍານພາຫະນະ)
Decree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Vehicle Industry (Import, Export, Sale, Production, and Assembly of Vehicle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法令由政府颁布(2018年5月25日版),规定管理、监督检查车辆进出口、销售、生产及组装经营活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保护国家、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管理、监督检查车辆进出口、销售、生产及组装经营活动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该经营活动正确、符合法律规章,旨在保护国家、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
第2条
车辆业。车辆业是指有关车辆进口、出口、销售、生产及组装的经营活动。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车辆,指以发动机驱动、具两个及以上车轮的各类各种车辆;2.车辆陈列销售场所,指陈列及销售车辆的场所;3.车辆零部件,指为组装成完整可用车辆而进口或生产的车辆组成部分;4.其客户,指为在境内转售或出口,依买卖合同从进出口公司、生产或组装工厂、境内销售商处购买车辆者;5.SKD(国际语缩写),指拆解分离程度约50%、较粗略的成套零部件,进口或在境内生产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厂组装车辆;6.CKD(国际语缩写),指完全拆解分离的成套零部件,进口或在境内生产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工厂组装车辆;7.IKD(国际语缩写),指以CKD方式拆解分离但不成整套的零部件,进口或在境内生产—整备以在工厂组装;8.母公司授权书,指母公司出具的版权授权书,许可生产组装车辆及生产组装车辆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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