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及管理外国法人代表处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ສ້າງຕັ້ງ ແລະ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ຫ້ອງການຜູ້ຕາງໜ້າ ຂອງນິຕິບຸກຄົນ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ຢູ່ ສປປ ລາວ

Agreement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简介

本协议由计划与投资部颁布(第19/ກຜທ号),规定外国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活动及管理代表处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吸引和促进外商投资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外国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设立、活动及管理代表处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使其活动正确并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与规章,确保创造条件以吸引和促进外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投资,按照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使投资日益增多,旨在推动和促进国家、集体、人民及外国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第2条

外国法人代表处。代表处是为境外母公司开展投资渠道考察、研究贸易及服务信息、提供咨询、为关联公司集团或分支机构进行协调、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各方(含公私两界)联系,以筹备设立和发展投资业务的代办协调机构;并仅就境外母公司在特许经营项目中与政府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或合同跟踪其执行情况,至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不作为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第3条

术语解释。—外国法人,是指设于境外、采取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或股份公司形式的公司。—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合同,是指境外母公司就《投资促进法》所规定的特许经营事项清单中的项目,在中央或地方层级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或合同。—分期续期,是指对续期予以审批,每期不超过3年;代表处许可证将按年逐年续期,直至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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