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特区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ເຂດເສດຖະກິດພິເສດ
Decree o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简介
本法令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颁布,作为《投资促进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经济特区的设立与运行、投资、特区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对开发商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特区用地、管理与检查、奖惩等内容,以吸引投资、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可持续发展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经济特区设立与运行的原则、规章、措施,是对《投资促进法》的实施细化,旨在通过制定特殊优惠政策吸引投资,使投资便利、快捷、规范、透明,保障国家、人民、特区开发商及投资者的权益,能够与区域及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使之持续、可持续增长。
第2条
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简称「ຂສພ」,英文为Special Economic Zone(SEZ),是设有专门管理机制的区域,旨在为吸引采用高科技、运用创新进行商品化农业生产、清洁生产、节约自然资源与能源、实现可持续且环境友好发展的投资创造条件。经济特区可包含工业园区、农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工业、技术与信息开发、服务业、商贸、旅游业。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中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制造工业,指在工厂内运用机械、现代技术及人力进行生产、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将其由原状转化为新的商品化产品,包括将零部件组装成创造增值的新产品;2. 服务业,指自然、文化与历史旅游业的开发;公共卫生、教育、体育服务,酒店与娱乐业,房地产,现代购物中心,运输服务,银行与金融;3. 特区开发商,指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许可投资开发经济特区基础设施的法人;4. 投资者,指获许可投资、在经济特区内依法从事制造、商贸及服务经营的自然人、法人;5. 投资促进与管理委员会,指政府设立、依《投资促进法》规定具有投资促进与管理职能的组织;6. 特区管理委员会,指为促进与管理经济特区而设立、获准在各省、首都设立的领导性组织;7. 一站式投资服务单位,指为便利经济特区内制造、商贸及服务经营的各项工作而设立的一个组织,使之便捷、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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