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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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on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of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本决定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颁布,规定商业银行须保持的资本充足率:全部资本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其中一级资本不低于5%,并规定资本构成、计算方法、报告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就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保持作出规定,使其拥有充足的资本以开展业务,从而维护商业银行的稳健。

第2条

商业银行的资本。商业银行的资本由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构成,其中:一级资本为主要资本,在商业银行仍持续经营期间不可撤回,但该银行停止其经营业务的情形除外;二级资本为可变动、可撤回的附加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的详细内容,在关于本决定实施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第3条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须将其全部资本充足率保持在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其中一级资本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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