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比例保持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ຮັກສາອັດຕາສ່ວນເງິນສົດຄ້າງຄັງຂອ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Decision on Maintaining the Cash Ratio of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本决定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颁布,规定商业银行须在每个营业日末保持不低于全部存款2%的库存现金比例,以保障客户提现需求及经济体系结算的顺畅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就商业银行库存现金比例的保持作出规定,以保障银行持有足以满足客户每日提取现金需求的现金,确保经济体系中的结算具有流动性。
第2条
术语解释。本决定中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1. 银行,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外国商业银行分行;2. 现金,指纸币与硬币;3. 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持有的现金。
第3条
库存现金比例的规定。各银行须在每个营业日末将其库存现金比例保持在不低于全部存款2%的最低水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除外)。银行须主动评估客户每日的现金需求,并须确保有能力满足上述现金需求,以符合本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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