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商业银行提供外币信贷决定》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ຍົກເລີກ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ະໜອງສິນເຊື່ອເປັນ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ຂອ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ທຸລະກິດ

Decision on Repealing the Decision on Foreign Currency Credit Provision by Commercial Banks

简介

老挝银行行长发布决定,废止2016年第1008/老挝银行号《商业银行提供外币信贷决定》,允许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提供外币信贷,并规定相关管理要求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全面废止第1008/老挝银行号《商业银行提供外币信贷决定》(2016年11月17日)。允许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可提供外币信贷。

第2条

第二条 设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供外币信贷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须严密管理该项信贷,确保正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信贷手册及借款合同中作出规定。提供外币贷款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不得允许借款客户以现金方式提取外币贷款。外币贷款的使用须符合第55/国会号《外汇管理法》(2014年12月22日)第10条之规定,并须仅通过银行系统办理结算清算,支付给商品及服务的供应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条

根据《外汇管理法》(第55/国会号,2014年12月22日)的规定,必须仅通过银行系统向商品和服务供应商进行结算支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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