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林示范户、农林示范村及农林发展县标准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ມາດຕະຖານຄອບຄົວກະສິກຳ ແລະ ປ່າໄມ້ ຕົວແບບ, ບ້ານແບບຢ່າງດ້ານກະສິກຳ ແລະ ປ່າໄມ້ ແລະ ເມືອງກະສິກຳ ແລະ ປ່າໄມ້ ພັດທະນາ

Decision on Standards for Agricultural and Forestry Demonstration Households, Demonstration Villages, and Development Counties

简介

农林部部长发布决定,细化农林示范户、农林示范村及农林发展县的具体标准、评定、认证与执行办法,以供全国农林系统统一贯彻执行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目的
本决定旨在将第848/政府号决定(2017年11月16日)关于综合标准的内容,以及关于贯彻执行《脱贫标准与发展标准法令》的指南,予以细化制定为农林示范户、农林示范村及农林发展县的标准;以为农林系统提供依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贯彻执行。

第2条

第二条 农林示范户
农林示范户须达到下列标准:
1. 须按既定村庄规划在固定式村庄内建房;家庭或家庭成员的每一块土地须有土地登记册或土地使用权证;若为林木种植园,亦须办理种植园登记;凡投入生产、服务的每一块土地,须有明确、正确的使用认证,并按村庄土地使用规划执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2. 须有与住宅相连的建筑物,如:厨房、厕所、畜栏、菜园、果园等,布置整洁、安全且便于使用。
3. 能全年使用水源投入农业生产。
4. 接受过某项农林职业技能培训;懂得运用能持续提高产量产能的技术。
5. 进行综合型清洁农业生产,并具有良好的家庭层级环境保护规划。
6. 是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所设立的农林生产组或其他发展组的家庭。
7. 懂得制定生产计划或经营农林业务,持续盈利至少8年以上。
8. 平均收入高于本地区平均值,或高于560万至720万基普/人/年,或约700至900美元/人/年。
9. 具有良好的经验做法,并能成为其他家庭的学习榜样。

第3条

第三条 农林示范村
农林示范村须达到下列标准:
1. 是经认证具有良好村庄发展规划的村庄,有村庄发展规划的管理制度并加以运用,普遍宣传指导并严格贯彻执行。
2. 有良好的供水系统;若为水渠,则使用耐用材料,如:土、石、陶土、混凝土,或具有耐久性的管材等,确保供水用于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及其他非农业生产。
3. 有农林技术学习场所或地点,以交流经验与信息。
4. 有综合型清洁农业生产组,并具有良好的村庄层级环境保护规划。
5. 养殖须有农场或畜栏,有饲草种植地,牲畜须按科学规程接受防疫接种;各类养殖场须确保不对环境造成影响。
6. 有保护水源、水产保护区、保护森林及种植防护林、防止山火蔓延的规划,并有成系统、持续的执行与跟踪检查。
7. 是积极参加地方政府所设立的农林生产组或其他发展组的村庄。
8. 有村级常驻技术人员,接受过农林职业培训(土壤、水利、种植、兽医及林业)至少3-5人。
9. 村内从事农林生产职业的成员中,有80%以上获认证为农林示范户。
10. 村内民众能便利地进入农林产品交易场所、农林商品展销会。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9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