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视公证登记工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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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on Strengthening Attention to Notarization Registration Work

简介

博胶省省长发布命令,要求全省各部门、各县及相关单位加强重视并严格贯彻执行《公证登记法》及相关法规,提高公证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文

第1条

责成省属各厅局、省直周边各机关、老挝建国阵线、群众组织、各县及一切相关部门,加强重视严格贯彻执行《公证登记法》及与公证登记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把尊重和执行《公证登记法》作为依照党和国家路线、把博胶省建设成为具有公正、文明的省份的一项重要进程,为本省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责成省直周边各厅局、群众组织、各县及一切相关部门,包括公私部门、老挝公民及外国人,人人知晓并统一执行公证登记工作,按照《公证登记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该条规定:公证登记工作即对各类合同正确性的认证,例如:买卖合同、借贷、租赁、建筑承包、劳动、合伙等合同;遗嘱;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原有财产的所有权;副本文件;签名或手印;翻译件;本人与照片的核对;文件认证之年、月、日;关于认证文件的接收;其他文件。任何重要文件或各类合同,只有在取得公证登记机关对其正确性的认证之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凡尚未取得公证登记机关认证的合同或文件,相关国家组织应指导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先到公证登记处(省司法厅)办理正确性认证。

第3条

个人、法人及组织携带各类合同或文件到公证登记处办理法律正确性认证时,须按照《公证登记法》及国家主席令在各时期颁布的规定缴纳手续费和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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