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部长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决定

ຂໍ້ຕົກລົງ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ກະຊວງວິທະຍາສາດ ແລະ ເຕັກໂນໂລຊີ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 ກົດໜາຍວ່າດ້ວຍຊັບສິນທາງປັນຍາ ກ່ຽວກັບ ລິຂະສິດ ແລະ ສິດກ່ຽວຂ້ອງກັບລິຂະສິດ

Decision of the Minist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n Implementing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under the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简介

科技部部长依据《知识产权法(修订版)》颁布决定,规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管理、申报、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合理使用、权利转让与许可、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行政争议解决等规则与程序,统一适用于全国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决定为实施《知识产权法》而颁布,规定有关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邻接权)的管理规则与程序,涉及: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信息申报;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权利转让;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行政争议解决,以在全国范围内达到统一。

第2条

术语解释。除2017年11月15日第38/国会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第3条所规定的解释外,本决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1.「人民法院」指有权审理、裁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2.「申请人」指已提出申报著作权及邻接权信息申请的个人、法人或组织,或上述人员的利益继承人;申请人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时,指已提出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的个人、法人或组织;3.「申请」指申报著作权及邻接权信息、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文件卷宗;4.「作者」指以某种形式或方式表达,创作艺术、文学及科学作品的个人或群体;该作品如系多人合作创作的情形〔依《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办理〕……〔以下为术语续列,对应《知识产权法》第97条〕: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或其他权利人,以证明对其表演、录音、录音录像或广播享有的邻接权;〔对应第98条〕16.「委托书」指权利人将其权限授予一人或多人代为履行职责的文件;17.「委托人」指将其权利授予一人或多人,代其向知识产权司申报著作权或邻接权信息或办理其他事务的人;18.「代理人」指经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人许可,代为向知识产权司申报信息或办理其他事务的律师或代理;19.「权利人或持权人」就著作权而言指作者,就邻接权而言指表演者、制作者、广播者,或受让权利、继承利益、继承遗产或依法取得权利的人;20.「合作作品」指由两名以上作者创作、各自对原创作品作出贡献的成果,且各人的贡献〔依《知识产权法》规定办理〕。

第3条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保护。作者的一切作品依《知识产权法》及本决定作为著作权受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者或广播机构的一切成果,依《知识产权法》及本决定作为邻接权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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