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禁猎类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管理与检查的命令

ຄຳສັ່ງ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ເພີ່ມທະວີຄວາມເຂັ້ມງວດ ໃນການຄຸ້ມຄອງ ແລະ ກວດກາ ສັດປ່າ ແລະ ພືດປ່າ ປະເພດຫວງຫ້າມ

Order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and Inspection of Prohibited Wildlife and Wild Plants

简介

总理发布命令,要求各部委、部级机关及各级地方政府依据《水生与野生动物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加强对禁猎类(名录一)及管理类(名录二)野生动植物的管理、检查、查处与宣传,停止其猎捕、买卖、运输及进出口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昌盛。总理 第□号。万象市,日期□。命令:关于加强对禁猎类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管理与检查。致:各位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万象市市长及各位省长。依据:2016年11月8日第04/国会号《政府法》;2007年12月24日第07/国会号《水生与野生动物法》;2012年7月10日第17/国会号《刑事诉讼法》;老挝为缔约方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8年4月27日农林部第32/农林号呈文。为加强对濒危禁猎类野生动植物管理与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使其符合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老挝为缔约方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并据以阻断、防治和处理涉及禁猎类野生动植物的违法乱象,总理发布命令:

第2条

责成各部委、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并注意依照规章法律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限并承担责任,尤其是有关管理、检查及查处禁猎类野生动植物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3条

停止猎捕一切列入禁猎名录(名录一)的野生动物;停止进口、过境、出口、买卖禁猎类(名录一)有生命及无生命的野生动植物,包括其肢体、器官及各类制品,依据《老挝水生与野生动物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规定执行;至于列入管理名录(名录二)的野生动物,亦须依照法律及老挝为缔约方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严格管理。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7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