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部、部级国家机构、省、首都与总理府之间协调工作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ະສານງານ ລະຫວ່າງບັນດາກະຊວງ, ອົງການລັດທຽບເທົ່າກະຊວງ, ແຂວງ, ນະຄອນຫຼວງ ກັບສຳນັກງານນາຍົກລັດຖະມົນຕີ
Decree on Coordination Among Ministries, Ministry-Level State Agencies, Provinces, Capitals, and 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
简介
政府依据《政府法》《地方行政法》发布法令,规定各部、部级国家机构、省、首都与总理府之间协调工作的原则、规则和内容,明确各机构自行处理、须相互协调及须报请政府或总理决定的事项,并规范文件报送与审议程序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各部、部级国家机构、省、首都与总理府之间协调工作的原则、规则和内容,旨在使各组织机构正确、协调、有机地履行其职责、任务和权限。
第2条
协调。协调是指两个或多个组织机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形式、方法或过程,以确保各机构依照法律和法规正确、完整地履行其职责、任务和权限,从而实现宗旨和目标,为整体创造最大利益。
第3条
名词解释。1.「部级国家机构」是指经国会批准、隶属政府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即总理府办公厅、政府监察机构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2.「部级国家机构负责人」是指部长、总理府办公厅主任、政府监察机构主席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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