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债务管理法
ກົດໝາຍ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ມຄອງໜີ້ສິນສາທາລະນະ
Law on Public Debt Management
简介
本法规定公共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框架,旨在规范政府及公共部门的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及风险监控活动。其适用范围涵盖中央与地方各级公共实体,明确债务管理的主管机关职责,并对债务规模、结构及可持续性提出要求,以防范财政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目的
本法规定关于公共债务管理工作的原则、规章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具有统一性、集中性、有效性和实效性,旨在筹集资金、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保障经济稳定、降低债务成本和风险,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公共债务管理
公共债务是指因借款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因政府担保而产生的义务的总和,用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但不包括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
公共债务管理是指对有关公共债务工作的各项原则、规章和措施加以组织实施,并依法使用各项资金来源,以保障公共债务状况处于可控制和可偿还的水平。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债务,是指须按规定期限偿还的义务,包括因使用国内外债务工具而产生的本金、利息、服务费和各项费用;
2. 债务工具,是指借款、债券、借款担保、偿还担保、用款合同或其他产生偿还义务的债务工具;
3. 短期债务,是指偿还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务;
4. 中期债务,是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至五年的债务;
5. 长期债务,是指偿还期限超过五年以上的债务;
6. 优惠条件借款,是指条件低于商业条件借款的借款或资金供应,如低利息、长偿还期和长宽限期;
7. 商业条件借款,是指利率和其他条件按市场机制确定的借款;
8. 官方发展借款,是指政府与发展合作伙伴之间具有高度优惠条件的借款;
9. 出借人,是指国内、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双边合作伙伴国家;
10. 债务流动性管理,是指为使现有借款条件与偿还能力相适应而采取的措施,如以新借款偿还旧债延长偿还期、债务买卖、重新确定偿还期限、变更货币和利率;
11. 公共债务状况,是指对公共债务余额、偿还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并对照债务稳定标准和各阶段经济基础加以衡量;
12. 公共债务结余,是指尚未偿还的公共债务价值;
13. 公共债务比例,是指各阶段公共债务余额按百分比对照国内生产总值和出口、每年偿债预算按百分比对照国内预算收入及其他公共债务比例所计算的数值;
14. 政府或有债务,是指因政府担保而产生的义务,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偿还时即转为债务;
15. 公共债务管理人员,是指由财政部任命履行公共债务管理工作职责的人员;
16. 公共,是指属于公共所有,如属于债务则为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管理和运营;
17. 债务安全标准,是指依国际确定的债务对各项指标的比例;
18. 国际认可的专业顾问,是指依法设立和活动、具有资质、经验和声誉,在某一工作领域有业绩并获国际认证的法人;
19. 招募说明书,是指关于拟发行销售债券的信息,如销售方式、数量、面值、销售价格、销售期限、认购方式、回报或利率、交付及债券转让条件,由债券发行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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